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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,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,决定是否同意申请,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。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,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。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,应当送交两位... …
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,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、科学事业的发展,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,特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,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。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、硕士、博士三级。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,成绩优良,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,授予学士学位: (一)较好地掌握本... …
信息名称: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信息索引:360A22-07-2010-0177-1生成日期:2010-05-13发文机构: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文字号:学位〔2010〕15号信息类别:高等教育内容概述:2010年1月,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,现予公布。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〔2010〕15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位委员会、教育厅(教委)... 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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