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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

2016-12-01  点击:

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,努力进取,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,特此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促进其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依据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》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奖励标准

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。

二、基本申请条件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
(三)诚实守信,生活俭朴,道德品质优良;

(四)上一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
(五)学习成绩优异,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分,体测一次通过且成绩不低于60分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。

补充:

1、具备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;

2、家庭经济贫困,生活俭朴,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;

3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、志愿者服务、义工等活动(每学年不少于40小时);

4、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40%,且各科学习成绩良好,无不及格门次,无违纪、违法等现象。

三、评选程序

1、个人申报。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,在规定时间内,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;

2、各学院在本单位内进行评审,并将评审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,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,须在公示期间向负责公示学院提出意见,学院应在公示日期内作出答复或更正;

3、学院公示无异议后,在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(http://211.153.22.243/gxzz/)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转入,并通过资助系统提交;

4、学生处复审,并将复审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,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,须在公示期间向学生处提出意见,学生处及时作出答复或更正;

5、学生处公示无异议后,在资助系统内审核通过,各学院通过系统打印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,并签字(签章无效,须亲笔签名),加盖学院院章,将纸质版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提交至学生处;

6、学生处审核后,加盖学校校章,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1、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的学生。

2、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。

3、国家励志奖学金以打卡(北京银行卡)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。

4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五、评审程序

1、本人申请。根据北京物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,学生本人向院(系)提出申请,并提交《“国家励志奖学金”申请表》、个人年度总结及参加社会实践、志愿者服务、义工证明材料等。

2、班级民主评议推荐。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,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。

3、年级辅导员初审。年级辅导员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,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,予以公示3天,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,应予以重新审查。年级辅导员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初审获奖名单进行整理并填写《大学“国家励志奖学金”学生信息统计表》、并与《“国家励志奖学金”申请表》、个人年度总结及参加社会实践、志愿者服务、义工证明材料等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
4、学院审定。根据各年级辅导员的初审结果,进行综合评定,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,在学院内公示5天,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校学生处审批。

   

 

北京物资学院信息学院党委

北京物资学院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

2016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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